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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!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(2024修订版)

来源:硅胶发泡条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3-28 17:31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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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描述

  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工具,是行政处罚过程的真实记载,是衡量和验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、合法性、适当性的基本依据,是直接反映行政处罚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记。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整、制作是否规范,直接引发行政处罚的证据、依据、程序等方面是不是真的存在缺失,进而影响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和公信力。

  2020 年 3 月 10 日,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(试行)》(湘市监稽查〔2020〕73 号)。《格式范本(试行)》使用以来,在统一行政处罚程序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、提升执法效能、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  2021 年 1 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进行修订;同年 7 月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(2021 年修订版)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指南(2021 年修订版)》相继进行修订。2023 年 8 月,省司法厅出台《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(2023 年版)》;9 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进行修订;12 月,湖南省人民政府对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》进行修订并公布。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(2024 年修订版)》是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、规章、文件的规定,在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(2021 年修订版)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指(2021 年修订版)》《格式范本(试行)》的基础上设计完善的,继续遵循了合法、完整、统一、规范、精简和实用的设计原则。

  在具体应用时,“□”表示其内容能够直接进行勾选,选择“其他”的,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;“”表示应当填写相应内容,填写后可以视情况删除下划线;“/”表示应当在相关选项中做出合理的选择,选择后删去其他项;“[ ]”表示里面的内容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规定,结合行政处罚情况,选择使用。各市场监督管理局仅需印制《封条》,其他文书在电脑中制作后直接打印即可。对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(2024 年修订版)》未制定的文书,可以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。

  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,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;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,可以参照适用。

  2020年3月10日,省局印发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(试行)》(湘市监稽查〔2020〕73号),试行期间,格式范本在统一行政处罚程序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、提升执法效能、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  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》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》等法律规章相继修订出台,行政处罚的相关联的内容、程序等方面有了较大改变。为更好统一全省系统行政处罚的标准文书,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实践,参照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(2021年修订版)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指南(2021年修订版)》《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(2023年版)》,我局开展了对《范本(试行)》的修订工作。

  对《范本(试行)》的修订充分借鉴吸收了国家总局2021版格式范本、使用指南以及江苏、甘肃、青海等地的经验和做法,形成征求意见稿,向省局各处室、各市(州)局、长沙市知产局等执法部门、法制部门以及基层一线执法工作人员征求意见,采纳了其中有效建议,四次修改后形成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(送审稿)》。

  根据《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(2023年版)》要求,将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》相关联的内容吸收到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》,不再保留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》。同时,新增《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》《听证公告》《回避/不予回避决定书》等文本。

  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(试行)》对文本使用未进行说明,本次修订工作中,每个文书均增加使用说明,便于一线执法人员理解、使用,更好助力一线执法人员办案。

 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、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,此次修订将其写进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根据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三条、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在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对复议前置做出明确规定。按照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》,对听证有关文书进行了相应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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